(2019年1月24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试行)》、《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交通、城建、水利、文旅等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0万元以上;
(二)非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政府最终出资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参照执行。
投资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项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应当与政府管理相衔接,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全程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内容监督与绩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提出重大投资项目初步方案时,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应当深入调研,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每年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PPP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提交。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由法律、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审计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审查组,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审查批准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
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九条 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上半年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代建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年度建设内容等;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说明,包括项目立项依据、批复文件等,经过听证程序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提交听证情况和听证结论;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说明,包括项目规划、土地预审、环境影响预测、社会风险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情况,以及资金平衡方案等;
(四)项目实施的效益性说明,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等预期效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工程的可行性、投资的效益性、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项目实施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项目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规范;
(五)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举债融资是否合法合规,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六)项目实施时机、建设周期安排是否恰当等。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年拟新建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逐个进行票(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没有取得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项目,应当暂缓实施,市政府认为条件成熟时,可以再次提请审议票(表)决。
第十三条 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票(表)决通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投资额。
市政府认为确需调整(包括暂缓实施)的项目,应当重新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单个项目投资额调整达到5000万元或者调整比例达到20%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每年对部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跟踪监督的形式:组织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报告、询问、质询、专项调查、专项审计等。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其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应当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直接组织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市政府或者任免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可以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或者不如实报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资金来源的,不按批准计划执行的;
(二)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或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新增、变更、调整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
(四)其它妨碍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