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6年l0月l5日泰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l9日泰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主任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会议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个月初和月中,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主任会议举行时,主任会议成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第五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问题。 主任会议决定重要事项,以主任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或特殊情况处理的应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后须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报告。 第六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l. 拟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建议事项,拟定需提请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 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3.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议程、日程草案; 4.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人事任免案; 5. 决定质询案的处理方式; 6. 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7. 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 8. 组织委员、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问题的调查汇报; 9. 检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代表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研究重要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 10. 听取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室的重要工作汇报,讨论、安排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室的重要工作; 11. 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 12. 讨论制定市换届选举和指导市(区)、乡镇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 13. 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和需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事先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室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九条主任会议举行会议,办公室应在举行会议的三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作好准备。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主任会议由办公室确定专人作会议记录。主任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整理主任会议纪要,主持会议的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主任会议议决的事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室要认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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