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级(乡、民族乡、镇)人大行使下列职权: (1)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9)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此外,还有罢免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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