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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4-28 16:39来源:人大浏览次数:

2023428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要求,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履行法定职责

(一)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每届届初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快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二、明确监督内容

(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委有关工作要求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情况,人大监督调研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包括稳步推进开发区、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5.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和党委中心工作,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国有资本投向和布局,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6.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资产管理责任落实、资源共享、使用效率等情况;

7.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等情况;

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闲置,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债务管控等情况;

9.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10.对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责任追究情况;

11.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2.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按年度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全市国有资产应当分类别、分行业、分区域建立健全报表体系。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市本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按类别细化到行政区。重大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在各类资产报表体系中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三、规范监督程序

(五)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六)市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其他年份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同时审议书面综合报告。在听取和审议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必要时,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相关专家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七)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市人大财经委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听取专家学者、有关研究机构、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报表审查和资产核查。

四、完善监督机制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同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需要,应当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资料。

(九)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问题整改与问责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后,按照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制定并报送问题处理清单。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制定跟踪监督工作方案,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市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应当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健全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工委通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可以聘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调查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十)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状况、管理情况以及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主体作用,高度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邀请代表和专家参与调研、视察等监督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加强监督专业力量,提高履职能力水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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