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徐军同志辞去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