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关于完善生态环境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报告和监督工作。 
“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监督的重要举措。”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童宁介绍,制定《关于完善生态环境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对于强化全市各级人大监督责任和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推动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全面落实人大常委会监督责任和政府主体责任。《实施办法》明确,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应当全面分析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查找问题和短板,提出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市政府也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制度及改革举措;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建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环境事件及其善后处置、责任追究等情况;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关于特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省市部署的专项工作,比如,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市政府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内容包括任务和目标要求、采取的措施和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计划安排、完成情况等。 
《实施办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贯穿创新理念,强化人大主导作用,通过对报告、审查、审议、督办全流程设置,着力打造具有泰州特色的生态环境报告和监督模式。报告的内容更加聚焦中央和省市委最新决策部署,更加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强化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突出问题的监督。报告的审查以建立初审和专业评估机制为着力点,力求客观分析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科学合理提出建议意见,为提高常委会审议的针对性、专业性、准确性提供高质量的参考。《实施办法》指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和责任清单,完善整改落实机制,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等的督查督办。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你点我督”“家站点”“数字人大”等工作平台,组织代表小组专题活动等方式,畅通代表监督渠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常态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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