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代表法,作为来自泰州兴化市的代表,代表法第13、14、15条对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工作的规定,让我深刻感受责任重大,新征程上必须以更高标准履行好代表职责。 做好“民意代表”,关键在精准 代表法第13条规定,“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作为省人大代表和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我的履职有更好的平台和优势。一方面,做到最广泛地收集,通过“双联双解双促”走访、人大代表进“家站点”等活动,结合“12345”工单、民生类网络舆情、企业大走访、敲门行动等渠道,最广泛地集中民意;另一方面,做到最充分地归纳,结合政策和实际,将海量的群众诉求合理分类,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真正挠到群众痒点、找准群众痛点、关注群众难点。 
做好“会议代表”,功夫在会外 代表法第14条规定,“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会议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集中体现,开好会议,必须做好充足准备。一方面,会前认真学。参加人代会前,我聚焦人大、政府和“两院”工作,围绕地方所需、群众所盼,认真做好调研和准备,会上共提出湿地保护、粮食安全、农村养老、生态管控、农村公路、产业发展、淮兴泰铁路、垛田保护等方面建议10多条,在审议各工作报告时提出具体落实举措,相关建议多数被采纳、解决和逐步推进中。另一方面,会后积极干。聚焦人代会精神,围绕各类专项督查、执法检查、立法调研、代表接待日等活动要求,我在特种设备“一法一条例”贯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等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切实把人大代表身份与自身岗位职责结合起来,一体履职、互促并进。 
做好“行动代表”,最终看实效 代表法第15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十四届省人代会期间,我提出《关于修订〈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其中,作为领衔代表,我提出《关于修改〈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并陪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现场调研,目前条例修改已列入省人大工作计划,涉及兴化的卤汀河等通榆河支流沿线项目有序布局,企业的生存发展得到切实保障,也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人大代表的作为。 
新修改的代表法是新时代人大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下一步,我将认真贯彻代表法规定,在新征程上继续践行人民至上的理念,努力向党和人民交出更加满意的答卷!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兴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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