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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服务推进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2-09-23 17:37来源:人大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新时代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所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中,司法是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之一。2018年2月,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中国首个针对特定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纲领性文件。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围绕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20条政策措施。在顶层设计的规制与指引下,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破解制约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保障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向纵深推进,对于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提升高质量发展驱动力

聚力服务高水平建设科技强省战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科技强国具有重要作用。《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将科技创新摆在各项任务的首位,进行专章部署,通过围绕“一个目标”,坚持“双轮驱动”,实施“三大改革”,推进“四大重点任务”,让科技自立自强成为江苏发展的战略支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要主动对标江苏省“十四五”规划,聚焦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江苏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等目标任务,加强涉及“卡脖子”技术攻关、农业、中医药等重点领域技术类案件审理,加强涉及国内外知名品牌和民族老字号等商标类案件审理,持续强化对科技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不断延伸司法职能,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服务创新发展大局。

保障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2021年,江苏省数字经济规模超4万亿元,占GDP比重超40%,数字经济逐渐成为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各类涉及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的矛盾纠纷增加。各级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涉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案件,依法加强对数字产权、数字版权及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网络环境下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和追责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救济力度,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规则,有效保护和鼓励互联网创新,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充满活力的法治环境。

助推打造一流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严厉打击恶意抢注、仿冒搭车、产业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对故意、重复侵权等行为人建立“黑名单”制度,营造激励创新、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戒力度,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严格规制新型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平台经济、核心技术、医药通信等重点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切实强化技术秘密司法保护,维护公平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

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  推进审判能力现代化

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积极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不断优化基层法院管辖权布局,在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适时申请扩大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范围,从全省角度进一步合理配置基层管辖法院资源,更好地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推动知识产权法庭在专利技术类案件集中的地区设立巡回审判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当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

提升知识产权办案能力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法官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储备、遴选、评定、考核机制,打造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大力实施“精品工程”,开精品庭、写精品文书、出精品案例。对于涉及新市场领域、新商业模式、新技术产业但司法标准尚不清晰的案件,善于作出引领性裁判,通过典型案例明晰法律规范、细化法律标准、澄清法律界限。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健全全省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和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技术鉴定、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和专家辅助人在事实查明中的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

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智能化。积极参与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完善符合涉网案件审理需求的新型诉讼规则。全力推进移动微法院的普及和应用,借助网上法庭、电子送达、网络调解和律师服务等平台,全面提升电子诉讼的应用范围和服务水平。推进大数据在审判调研工作中的运用,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数据采集、整合和共享机制,建设“跨区域一体化办案平台”和智能化的类案检索平台,实现对知识产权零散审判数据的系统性链接,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信息资源支撑。

 

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  提高审判质效和公信力

着力解决“举证难”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指引,进一步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及转移、举证妨碍推定、文书提供命令等规则,合理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加大证据保全、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依法制裁不予配合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完善第三方电子存证证据等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支持当事人依法使用时间戳、区块链等方式保全证据,提高知识产权取证和举证效率。

着力解决“周期长”问题。知识产权有保护期限,产品本身也有市场生命周期,新产品代替旧产品是市场规律。因此,权利人对于权利救济的快速与高效有着迫切的内在需求。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用好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二审独任制等制度,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健全完善复杂案件就已查明事实部分“先行判决”裁判方式,进一步缩短办案期限,提升审判效率,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现象的发生。 

着力解决“赔偿低、成本高”问题。认真贯彻执行《民法典》,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细化适用条件和案件类型,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阻却严重侵权行为再发生。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制度,提高鉴定评估人员、专家证人出庭率。总结完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科学性。定期向社会发布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为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操作指引。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营造全链条保护氛围

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立足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进一步发挥全省均已覆盖、成效初显的非诉讼服务中心平台优势和功能,整合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公证等工作职能和资源,探索在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调解工作室,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分流、指派、化解、司法确认、诉讼“一条龙”服务,推动知识产权案件高效办理。

强化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加强与党政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开展调研、培训,实现各渠道信息共享、有机衔接、优势互补。加强与大专院校、律师协会、行业协会的交流协作、学研结合,发挥各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科研人员的专业优势,打造更多更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牌。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移送规则,通过共同推进诉调对接平台建设、选任专业型人民陪审员、组建技术专家库、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沟通交流,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顺畅衔接,提升协同保护效率。

高效推动知识产权区域协同发展。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规定,聚焦构建跨区域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探索建立一体化会商、跨区域协作、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制定案件线索移送、协助调查、异地执行等工作规则,在跨区域远程办案、规范审判、课题调研、人才培养等方面形成合力、取得实效,共同为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赋能,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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