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9日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6年8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2关于《废止〈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的说明.doc 2-3法制委员会关于《废止〈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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