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升泰州市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打造“到泰州,泰周到”营商环境品牌,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拟出台《关于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决定(草案)》,现将征求意见稿附后,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24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jgw555@sina.com。电话:86839611。
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细落地,打造“到泰州,泰周到”营商环境品牌,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行政执法政治建设。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执法为民,主动服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让基层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加强行政执法统筹监测。强化涉企活动统筹监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扫码入企”,将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入企调研、执法检查、邀企活动等纳入平台管理,进行合理统筹、频次监测。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大幅降低现场执法频次。建立健全重复举报、“恶意”举报案结事了机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除上级统一部署外,市级层面原则上不得组织专项监管执法活动。 三、加强行政执法柔性监管。坚持执法普法一体化推进,寓普法于监管执法之中。着力推进柔性执法,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方式,切实解决“一刀切”执法、过度执法、重复执法、生硬执法等问题,建立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优化调整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三张清单”,不得“小案重罚”。在确保质量和安全前提下,鼓励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四、加强行政执法裁量监管。已经出台的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出台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定,并明文公示,市(区)、乡镇(街道)及园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同时,加强市级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五、加强行政执法办案监管。充实法制审核力量,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确保每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明显存在较大经济风险的行政执法案件,探索开展经济影响评估。开展“挂案”定期清理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排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六、加强行政执法事后服务。健全处罚事项协助整改机制,对需要企业整改的事项,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明确整改标准和步骤;对涉及跨领域监管职责的、现行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由后执法机关牵头指导;对较为专业复杂的整改事项,由提出要求的执法机关协助企业整改,以低成本消除企业违法状态,避免 “罚后不管”“天价整改”。建立信用修复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推动信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实现“一件申请,多项修复”“一次申请,全网修复”。 七、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围绕行政执法领域的高频事项、重要岗位和具体环节,常态化开展“嵌入式”监督。开展行政执法分析通报,推行行政执法报告书、监督通知书、监督决定书和风险提示函的“三书一函”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案件抽查复盘机制,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涉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八、加强涉企中介服务治理。加强对涉企中介服务的常态化监管,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涉企中介机构,不得将行政权力职能交由涉企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行使,严格执行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强化涉企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着力规范涉企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标准,强化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建设。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确定必要的培训频次和时间,明确各自培训重点,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加强全景式、全流程执法现场模拟训练,提高培训实效。建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以案释法和交流研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 十、加强组织实施和督查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内容,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充分发挥经济运行观察点作用,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本决定得到贯彻落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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