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栏
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0 18:23来源:人大浏览次数:

第004号

《泰州市消防条例》已由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2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泰州市消防条例

(2023年2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优化火灾风险提示、消防安全咨询、隐患整改指导等便民服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发展和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所需信息资料共享、应急协调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针对本单位的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查验,并做好记录;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维护管理;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安全文化,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免费为公众提供火灾预防、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设立或者确定消防科普教育场馆。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向公众开放消防站,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开设消防宣传教育栏目或者安排版面、时段,定期发布消防安全信息,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普及自救互救知识。

第十四条 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必修课程,提高参训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工作组织协调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消防教育工作,选聘专职或者兼职消防辅导员,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利用场所内的音频、视频等设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影剧院、歌(舞)厅、宾馆等场所的音频、视频设备开机时应当播放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公共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使用灭火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并通过车载音频、视频等设备,向乘客宣传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全国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

消防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消防内容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取水码头等的建设用地、水上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做好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地区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

农村公路应当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应当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或者利用河、湖、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

利用河、湖、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取水码头、取水口等便于消防车辆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

第十八条 对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区域进行更新、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区域,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

(一)开辟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备轻便型消防车辆,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并安装相关安全保护装置;

(四)其他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养老院、福利院和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配置灭火器、应急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

利用居民住房提供养老、校外培训、托管服务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 用于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按照规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群租房出租人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前款规定的群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提示和疏散示意图,配置灭火器、应急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

(三)房屋内部分隔采用不燃材料,安装电气线路安全保护装置;

(四)窗户、阳台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栅栏。

本条例所称群租房,是指集中供他人居住,居室达十间以上或者床位达十张以上的出租房屋。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已建成住宅小区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建筑物进行防火分隔或者保持安全距离。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具备充满自停、过载保护、功率监测、故障报警等功能。

禁止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应当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中心值班、信息处置等职责,定期研判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并向联网单位反馈。

鼓励单位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能力。

鼓励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配置灭火器、灭火毯、逃生绳、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区域性火灾隐患:

(一)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且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区域;

(二)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搭建等行为,且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区域;

(三)建(构)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老旧小区;

(四)其他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域。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本地区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个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可燃物资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五)其他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

未经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并加强其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和岗位等级任期制度,工资以及相关保障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指定掌握工艺流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有关人员兼职承担专业处置工作,设置辅助应急救援指挥决策的专用资料箱,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并保持完好有效;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专业处置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引发爆炸、中毒、环境污染等其他事故,并为消防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堵漏、关阀、输转等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和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集中区域组建的消防安全区域联防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区域联防制度和通讯联络、应急响应机制,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活动,及时处置初起火灾。

第二十九条 市政、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修建道路、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即时通知。

第三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熟悉责任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布和重大危险源等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开展熟悉、演练活动,并提供相关资料。熟悉、演练活动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单位、场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群租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停用联网设施、传输网络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业处置人员,设置专用资料箱,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或者未保持灭火器材和灭火药剂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时,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专业处置人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承担单位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泰州市消防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4月28日)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

现就《泰州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制定《条例(草案)》是深入贯彻实施上位法的需要。为适应消防工作需要,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并进行了多次修订,对消防工作不断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便于操作的消防工作地方性法规。

制定《条例(草案)》是做好“致力民生、聚力转型”惠民安民文章的需要。悠悠万事,民生为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近年来,我市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损失。制定出台《泰州市消防条例》,通过立法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各级各部门全方位提升服务人民、保障安全的层次和水平,既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是为平安泰州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制定《条例(草案)》是更好服务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消防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消防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高层住宅火灾事故的防范和救援、区域性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预防等等)。我市原本建立的消防制度、出台的配套政策已不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要求,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我市消防工作秩序,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制定《条例(草案)》是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我市消防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比如,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镇街专职消防力量配备明显不足,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基层落实不到位等等(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始终是消防工作的一个“软肋”)。为全面提升我市消防工作水平,有必要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泰州市消防条例》,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从法治的高度对各项制度进行规范设计,以法律的强制力“倒逼”有关方面履职尽责,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消防治理新格局,筑牢消防安全人民防线。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今年1月份,制定《泰州市消防条例》被确定为立法正式项目。我委在常委会的领导下,第一时间主动对接市消防支队,会商制定《消防立法(一审前)总体工作方案》,明确立法原则、重点任务和序时进度,确保《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高效推进。为提升立法质量,推动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全市相关职能单位参加的消防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立法工作,对《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框架结构、重要制度等把关定向。同时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组。1月中旬,在市人大网站发布了“公开征集泰州市消防工作立法建议的公告”,赴靖江、兴化开展了消防工作专题调研,带领相关人员深入基层,察实情、听民意,全面了解我市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之后起草、修改和完善《条例(草案)》奠定基础。1月下旬,起草工作组提交了《条例(草案)》(初稿)。

2月份和3月份,我委克服了市县两级人代会筹备、春节假期、疫情防控等困难,组织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六轮修改,先后召开了2场部门协商推进会、6场立法调研座谈会、3场集中研讨会,同时书面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部分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累计收集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反映的各类意见建议共计168条。对反馈的意见建议,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逐条逐项进行梳理、论证和修改,在充分论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体系较为完备、内容较为详实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4月上旬,为进一步增强法规条文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我委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高层建筑、群租房、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等问题,邀请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行业精英对相关制度设计和内容进行专题研究。4月中旬,《条例(草案)》进一步征求了市政府负责人、部分常委会委员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讨论稿)提交主任会议研究。4月下旬,我委落实主任会议要求,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最终形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一审稿)。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一)《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是总则(6条)、消防安全责任(8条)、消防宣传教育(4条)、火灾预防(14条)、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10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条)。第一章“总则”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消防管理体制、政府及单位消防职责等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驻机构、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第三章“消防宣传教育”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第四章“火灾预防”是《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我市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群租房、社会福利机构等突出问题、难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最大限度提高《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泰州特色。第五章“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明确要求从政府到相关单位应当建设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等不同形式的消防组织,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章“法律责任”针对违反《条例(草案)》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分别设置了相应的罚则,以增强《条例(草案)》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第七章“附则”对《条例(草案)》中的个别名词概念进行解释,并规定了施行时间。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特色

一是强化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4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第7条);细化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工作职责(第10条),明确了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11条、12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第14条),着力推动消防工作在基层实现闭环管理。

二是大力推进火灾隐患群防群治。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草案)》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章(第三章),着力推动政府各职能部门、宾馆、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坚持突出重点,建立消防监督重点名录制度(第13条),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第13条、30条);以条款的方式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高层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21条、22条、23条、25条、28条),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27条),鼓励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第26条),着力提升居民个人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三是保障支持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第33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第36条),商业集中区、化工园区等组建消防安全联防协作组织(第37条),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第5条);规定全国重点镇应当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19条)。按照“以人为本,以鼓励引导为主、适度推行为辅”的思路,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30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定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26条),逐步提高全社会火灾风险管理能力水平。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泰州市消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2月28日)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泰州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消防工作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泰州人大网、泰州日报上公布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监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和各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立法咨询专家发送草案,书面征求意见;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组织村(社区)群众讨论草案,提出修改意见;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向全体代表发送草案,征求意见;依托地方立法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修改草案、开展立法论证。期间,会同监司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赴各市(区)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村(社区)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协商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接受立法技术指导;邀请语言文字专家对条文表述把关。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各方面提出的300多条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对草案作了10次全面修改。2月3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2月1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讨论。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

1、有些代表、专家提出,对照条例章节,草案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火灾预防、扑救不能包含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宣传教育等内容。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2、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政府和部门职责有必要分条表述,并对政府职责作进一步细化。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四条分为两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和第四条,并在第三条政府职责部分明确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消防经费投入等内容;第四条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明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3、有些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条例应当体现“预防火灾,人人有责”的要求,明确公众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五条增加一款,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的权利。

二、关于消防安全责任

1、有些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要求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

2、有些代表、地方提出,消防救援机构要落实“放管服”相关要求,注重便民服务。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增加一款,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优化火灾风险提示、消防安全咨询、隐患整改指导等便民服务。

3、有些地方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中关于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消防日常管理的规定与上位法不相一致。因此,建议根据省消防条例,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明确无物管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三、关于消防宣传教育

1、有些部门、地方提出,消防科普教育场馆是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的重要设施,条例应对其建设、使用作出规范。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明确市、县级市(区)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免费为公众提供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2、有些部门、地方和代表提出,消防救援机构是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主体。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要求其定期向公众开放消防站;对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3、有些代表、专家提出,要进一步发挥学校、幼儿园在消防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明确学校、幼儿园选聘专职或者兼职消防辅导员,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4、有些部门、专家提出,人员密集场所是预防火灾的重点,要加强该类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中,增加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利用场所内的音频、视频等设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

四、关于火灾预防

1、有些部门、地方提出,要保证消防设施用地,不得随意调整。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明确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取水码头等的建设用地、水上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城中村、老旧小区是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要增强上述区域的火灾预防、扑救能力。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规定城中村、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并对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区域,明确了应当采取的具体消防安全措施。

3、有些地方、代表提出,利用居民住房进行养老、托管等服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予规范。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利用居民住房提供养老、校外培训、托管服务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4、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群租房隐患较多,需要提升群租房的火灾预防能力。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要求群租房安装消防设施,配置灭火逃生器材,内部分隔采用不燃材料等。

5、有些地方、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趋势,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等方面的规范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增加规定,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已建成住宅小区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6、有些部门、专家提出,要明确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管理单位的职责。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管理单位的职责作出规定。

五、关于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1、有些部门、专家提出,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安全隐患大、事故处置难度大,且专业性强,需要对该类单位的灭火救援提出特殊要求。因此,建议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作进一步细化,要求指定专业人员、设置专用资料箱、配备专业灭火器材和药剂,发生事故时协助做好堵漏、关阀、输转等应急处置工作。

2、有些部门、地方提出,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有些地方、代表和专家提出,消防救援机构的演练活动应减少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中增加规定,要求熟悉、演练活动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单位、场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要根据禁止行为对处罚条款作进一步细化。因此,根据条例中的禁止行为,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七条,分别对群租房、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等设立处罚。

此外,根据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和“小快灵”立法要求,经对照《消防法》和2023年1月12日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草案中的不少内容在上位法中已有具体详细规定,故建议删去草案第三、六、十、二十三、三十、三十八、四十一等条文。另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