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9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民主立法工作机制,丰富基层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及时了解基层立法需求,广泛听取基层立法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的协助收集、反映立法及相关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由市直单位、各市(区)人大常委会推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初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开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适时调整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具体工作,及时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立法工作信息和资料。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等活动。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有固定场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承担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通过适当形式在当地公布,方便基层群众反映立法意见建议。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 (二)组织征集有关法规草案内容的意见建议; (三)协助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座谈等活动; (四)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五)其他与地方立法有关工作。 鼓励基层立法联系点就有关立法问题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调研报告。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到工作任务后,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根据任务需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开展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归纳整理,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九条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适时组织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交流和培训活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立法工作会议、立法调研等活动。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开展立法相关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因开展立法相关工作产生的必要费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辖区内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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