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4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三、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市(区)长、市(区)委组织部部长;四、省驻泰新闻单位负责人;五、其他因工作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三、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市(区)长、市(区)委组织部部长;
四、省驻泰新闻单位负责人;
五、其他因工作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